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本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2800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单位14000元/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四条 会员应当及时缴纳当期会费,一次缴纳叁年会费可予一定优惠。特殊情况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业票据。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策探讨等活动的支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会员的奖励支出;
(五)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本会的行政办公、事业发展经费支出;
(七)符合国家规定和本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八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通报,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