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本会《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确保本会正常运行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

第二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条   会费标准:会员单位2800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单位14000元/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四条   会员应当及时缴纳当期会费,一次缴纳叁年会费可予一定优惠。特殊情况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五条   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业票据。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策探讨等活动的支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会员的奖励支出;

    (五)出于人道主义,在救助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疾病等公益性事业上,面向社会的捐赠支出;

    (六)本会的行政办公、事业发展经费支出;

    (七)符合国家规定和本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八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通报,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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