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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会员为本 政府为则
行业为要 经济为重

Serving members、government、

industry、economy and society

业务范围

SCOPE OF BUSINESS

政策调研、行业管理、环保咨询、培训交流、课题研究。

分支机构

SUBORDINATE BODY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移动源排放检测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新污染物监测与治理专业委员会。

协会宗旨

ENTERPRISE TENET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立会根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良社会风尚。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系统战略为引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畅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能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CONSTITUTION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ssociation缩写:ZJEE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仪器研制、生产和销售,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生态环境研究治理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立会根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良社会风尚。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系统战略为引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畅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能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贯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政策与标准,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以自律公约为基准,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强化从业依据和行业准则,构建良好行业发展生态;

(三)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构建规范化发展体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专家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科研论证、项目攻关等;

(五)组织开展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实验室间能力比对、实验室建设等服务,组织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教培,建立多元化能力培育体系;

(六)组织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业务考察等活动,举办或承办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及项目成果展示会、博览会等;

(七)完成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或转移的工作任务。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自觉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自愿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入会申请由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注册手续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会员单位拥有一票表决权,由会员代表行使权利;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如实登记会员情况和调研征询,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逾期一年不续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授权,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根据形势的需要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比例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协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讨论会员大会、理事会有关事项的安排;

(三)审议并决定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以协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定的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专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会文件起草、报批、传阅,档案整理、保管;

(五)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协会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六)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七)购置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为协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应为协会会员。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产生与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务部门反映情况;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章程规定内的业务活动、事业发展和工作人员薪酬,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概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给协会的资金与财产。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30日经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总 则第一章
  • 业务范围第二章
  • 会 员第三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四章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章
  • 党组织建设第八章
  • 附 则第九章

HONOR
协会荣誉

5A级社会组织

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

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

先进通讯单位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

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

优秀组织奖

新阳光特殊贡献

志愿服务团体

阿拉丁助学爱心奉献奖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闪耀合作者”

全省环保系统“环保产业与绿色发展”专题调研活动理论调研文章三等奖

全省环保系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专题调研报告评选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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