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ng members、government、
industry、economy and society

业务范围
SCOPE OF BUSINESS
政策调研、行业管理、环保咨询、培训交流、课题研究。
分支机构
SUBORDINATE BODY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移动源排放检测专业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新污染物监测与治理专业委员会。
协会宗旨
ENTERPRISE TENET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立会根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良社会风尚。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系统战略为引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畅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能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 总 则
-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ssociation缩写:ZJEE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仪器研制、生产和销售,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涉及生态环境研究治理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立会根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优良社会风尚。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系统战略为引导,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畅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社会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能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贯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政策与标准,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以自律公约为基准,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强化从业依据和行业准则,构建良好行业发展生态;
(三)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构建规范化发展体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专家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科研论证、项目攻关等;
(五)组织开展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实验室间能力比对、实验室建设等服务,组织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教培,建立多元化能力培育体系;
(六)组织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业务考察等活动,举办或承办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及项目成果展示会、博览会等;
(七)完成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或转移的工作任务。
- 会 员
-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自觉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自愿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入会申请由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注册手续由秘书处办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会员单位拥有一票表决权,由会员代表行使权利;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如实登记会员情况和调研征询,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逾期一年不续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行为,经理事会授权,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根据形势的需要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比例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协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讨论会员大会、理事会有关事项的安排;
(三)审议并决定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以协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定的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5年,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专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会文件起草、报批、传阅,档案整理、保管;
(五)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协会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六)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七)购置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为协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会成员应为协会会员。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产生与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省民政厅及税务、财务部门反映情况;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章程规定内的业务活动、事业发展和工作人员薪酬,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概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给协会的资金与财产。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 党组织建设
-
第五十七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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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30日经临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总 则第一章
- 业务范围第二章
- 会 员第三章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四章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章
-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章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章
- 党组织建设第八章
- 附 则第九章
5A级社会组织
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
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
先进通讯单位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
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
优秀组织奖
新阳光特殊贡献
志愿服务团体
阿拉丁助学爱心奉献奖
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闪耀合作者”
全省环保系统“环保产业与绿色发展”专题调研活动理论调研文章三等奖
全省环保系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建设”专题调研报告评选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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