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浙环发[2013]44号文件《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我会于2013年编制了《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并于 2014年4月通过专家评审。为进一步验证该办法的适用性,我会从2014年10月开始组织专家对自愿申请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试点评估,并于2015年8月结束。
现受省环保厅委托,我会正式启动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工作。能力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均可向我会申请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