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8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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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制定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地要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属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和省要求,科学、实用、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明确、要求明确、责任明确、监管办法明确,达到排污企业排放达标率、周边环境安全度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效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20154月底前将监管方案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厅。以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监管方案落实情况、按各地实施细则考核运维单位的结果和当年监管工作计划。要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报工作(当季运行情况、上一季度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运行考核情况等),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检工作

(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负责开展辖区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日常巡检工作(以下简称“网络巡检”),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实现网络巡检72小时内全覆盖(3/次),并予记录。巡检内容包括自动监控数据的联网和有效、疑似不正常、超标以及监控视频(图像清晰度、监控角度)等情况。非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网络巡检工作由属地负责。

(二)要建立网络巡检抽查反馈机制,对网络巡检发现的不正常运行情况和省厅下发的工作联系单情况要及时反馈,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及时稳定上传。各地应督促排污企业在获知设备运行故障后的12小时内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整改未完成且无替代措施的,属地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工作

(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二条规定,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纳入环境执法的重要检查内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1次,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至少检查1次。对管理不到位、故意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不按规定建设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现场笔录,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要切实整改落实省厅工作联系单中指出的问题,处理结果要在一周内上报。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启、停用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在省级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备案。

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和联网工作

(一)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每季度监测比对工作。督促排污企业对比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整改,设备老化必须更新改造,国控每月、省控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至少1次的现场检查、数据校验和运维情况检查。

(二)要做好辖区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与环境监控管理平台的联网工作。联网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的规定。站点编号由省厅统一发放,自动监控数据按省厅要求统一加密传输。

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公开

要根据每年动态更新的国家和省级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新纳入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或监测因子不全的排污企业督促及时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组织开展和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在省环保厅和设区市环保部门门户网上及时公布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所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要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力度,做好自动监控平台与本级业务应用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落实自动监控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总量核定(刷卡排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资金补助、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七、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的监管力度

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环保部门、排污企业、运维单位的管理培训。加强对运维单位的指导和管理,鼓励排污企业在签订运维合同时,优先选择遵纪守法、信誉优良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运维单位运维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或违约的运维单位,除依法作出处理外,根据合同约定,让运维单位承担终止合约等违约责任,直至取消续签资格。各地应及时将违法运维单位名单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八、进一步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要从排污企业、运维单位、重点区域、环保部门中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树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运维规范的示范样版工程,通报在运维管理中的不良企业。要教育引导广大排污企业和环保监管人员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连续、有效运行。

九、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省级监管

加强省级层面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着力抓好九方面工作。

(一)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培训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与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重点抓好监督、评价、抽查、考核工作。

(二)组织开展网络巡检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每周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下达,并督察问题的整改。对各地的网络巡检、整改反馈情况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抽查。对所有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每周开展1次对各设区市运维信息录入和无效数据整改情况的巡检和督办,以及30%的省控以上排污企业监控点数网络抽检工作。每月开展1次视频监控情况的巡检,以及有效性审核情况的巡检工作。开展有效率、完整率等运行管理指标的评价,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使用等整体情况以及上期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三)负责全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等监督考核工作,每3个月至少开展1次。

(四)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运维监管工作的预警。结合省厅对各设区市政府的预警通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特别是排污企业现场端的运维、数据联网、传输有效率、疑似不正常情况的巡检、超标查处以及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预警和通报。

(五)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抽查,重点检查运维工作落后或排名靠后、通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有群众举报、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较低、社会投诉多影响差、与上一年同比减排监测体系三项指标明显下降的地区,以交叉检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在网络、视频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排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力度和使用效果,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总量核定(刷卡排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资金补助、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七)负责全省省控以上自动监控平台与各省级以上业务应用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指导各地做好应用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工作。

(八)建立对各设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考核制度。将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等考核指标纳入生态市考核体系、环保局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考核排名较后的设区市进行通报和约谈。

(九)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季报和年报,适时通报表扬运维优秀的运维单位,曝光违法运维单位,使其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各地要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环发〔201173号)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工作内部分工方案(修订稿)》,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建立针对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性抽查、通报、工作考核制度。因巡检工作不落实、失察、报告反馈不及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问责和追责。除环保部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外,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019号)。

 

附件:各设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上报内容一览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4月 13

各设区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上报内容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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