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5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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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5日

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

 

一、抓好监测能力重点项目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完成项目总体验收。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三致物、持久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11个设区市具备开展藻类监测的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跨行政区域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完善项目建设,完成项目技术验收;完成完善项目方案调整及实施。

二、完成例行环境监测工作

  (一)环境质量监测

1.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国控、省控断面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市控、县控断面逢单月开展水质监测。

2.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下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并收集取水量数据;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本年度内至少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县级城市在双数年内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编写全分析监测报告。

3.按月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上、下游水质联合监测。

4.加强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工作,继续开展敏感水域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5. 继续做好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各市、县(市)至少设置 1个点位按规范开展降尘监测。按规范继续开展酸雨监测。

6.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监测。

7.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和管理。实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审核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数据获取率80%以上,月质控合格率80%以上,尤其要做好直连国家的水、气站运行管理工作。

8.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完成本辖区内省控点的γ辐射剂量率、电磁辐射综合场强等现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完成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样品的采集和送样,配合省辐射站做好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工作。宁波等具备条件的市站完成辖区内土壤样品的 γ核素分析。

9.加强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放射性水平监测的力度。制订并落实我省近岸海域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加强近岸海水及海洋生物的辐射环境监测。 

10.完善放射源安全收贮工作程序和放废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放射性异常废物的收贮效率,实现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率100%及废物库安全运行零事故。

11.继续做好浙江省暨舟山渔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海洋生物、沉积物的环境质量监测,同时完成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国控点位的调整。

  (二)总量减排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做好总量减排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监测工作。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和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同时监测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2.按季开展省控(含国控,下同)工业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每月监测1次,监测内容除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外,国控重点源还须包括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按要求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大型工业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各地在开展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的同时要收集并上报各重点污染源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

3.结合监督性监测按季开展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省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比对监测须包括企业所有应开展比对监测的设备套数(包括流量计),两次比对监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90天,监测数据共享使用。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包括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

4.开展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括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5.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监督性监测,落实《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6.按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抽查工作。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和重金属)抽查比例不少于国控重点企业总数的10%,污水处理厂不少于20%;省控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不少于5%。 

7.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保存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线进行监督性抽查。

8、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承担监督性监测的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工作。

9.做好秦山核电基地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积极 推进秦山核电流出物监控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秦山核电基地周围辐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做好福建宁德核电厂我省境内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10.建成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并投入试运行 。完善三门核电厂应急监测实施程序,做好投运前的场内外应急演习各项准备工作。

11.做好中核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衢州市站配合省辐射站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编制环境监测总报告。

12.完成桐庐神仙洞放射性废物库环境现状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杭州市站配合省辐射站做好周围环境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13.做好环境应急和污染损害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风险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状况,完善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技术的储备和更新,强化应急监测培训,组织开展日常应急监测演练,及时组织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纠纷仲裁监测。

14.开展二恶英监督性监测。根据《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和《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办函〔2012〕90号)要求,对二恶英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二恶英排放监督性监测。 

15.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监督性监测。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22号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开展环境专项调查监测工作

  (一)按时完成“菜篮子”基地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开展“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综合区)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工作。

  (二)按《地表水中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总站水字〔2011〕234号)和《浙江省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试行)》(浙环办函〔2012〕285号),开展地表水(含底泥)和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编写重金属监测月报。

  (三)落实《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 89号)要求。每市选择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四)深入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在村庄和县域两个层次上开展监测。

  (五)认真开展跨省界水体监测工作,继续做好安徽、浙江的新安江生态补偿联合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编写水质监测月报。

  (六)加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各设区市按时完成辖区内遥感数据修正、解译及野外复核等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遥感解译数据的质量控制,编写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

  (七)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地生物监测工作,各地应加强藻类 “水华”高发期巡查和跟踪监测,编写监测季报与年报。

  (八)推进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按照《浙江省太湖流域藻类预警应急监测方案(试行)》及国家环境监测总站要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湖州市等开展我省太湖流域藻类预警应急监测;进一步加强太湖蓝藻“水华”的卫星监控并编写监测报告。开展农村秸秆焚烧遥感监测、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大气PM2.5遥感监测技术研究等工作,各地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遥感野外核查。

  (九)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推进重点流域生态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相应的基础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等工作。

  (十)结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生态地面监测重点站建设,深入推进典型河流的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工作;筛选重要河流(河段)为试点,探索开展针对河流类型生态系统的长期定位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年度试点报告的编写,各试点地区配合完成相应的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

  (十一)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放射性水平试点调查方案》要求,省辐射站、各设区市环保局做好试点调查工作。

  (十二)做好“放心放射源”、 “放心熔炼企业”和 “绿色电磁”等创建活动的长效管理技术支持工作。各设区市负责辖区内 IV、V类放射源,各设区市负责审批的II类射线装置,III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移动通信基站、220kV输变电工程、 110kV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雷达等的监督性监测、投诉纠纷监测和年度评估监测,配合省辐射站做好辖区内其他放射性污染源的相关监测工作。

  (十三)抓好赤潮、重大海岸工程、重点入海污染源、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开展海水养殖基地、海滨浴场、生物体质量、海滨湿地等专题监测和调查工作。

四、编制和发布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一)组织编制本地环境状况公报,并在“ 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按要求及时向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各类监测数据和信息。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局编制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概况,年底前及时报送环保部。

  (二)完成《2014年浙江省辐射环境质量报告》、《2014年浙江省辐射环境质量简报》、《2014年浙江省环境状况公报》(辐射部分)、《2014年浙江环境质量报告》(辐射环境)等各类报告的编制、出版工作。编制秦山核电基地外围辐射环境等各类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省辐射站报送各类监测数据和信息。

  (三)编制《2014年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2014年舟山渔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2015年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各期期报、2015年舟山渔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各期期报。

  (四)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严格执行异常数据报告规定,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

  (五)定期编制各类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并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设区市继续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工作,县级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工作。定期编制并及时报送各类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与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评价报告。

  (六)围绕生态省建设、“五水共治 ”、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主要流域环境治理等中心工作,编制相关环境监测专报。

五、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一)着力推进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性抽查工作,针对常规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预警监测、自动监测以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进行抽查比对,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认真完成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交叉检查整改工作,继续加强对空气、地表水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二)开展全省第二届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举办全省第二届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通过比武选拔优秀监测人员进行集训,参加全国第二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不断提高全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根据环保部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十二五”发展评估工作。

  (四)按照《浙江省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交叉检查制度》要求,系统开展市、县级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交叉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对县级站的飞行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站要认真检查原因、举一反三进行整改。

  (五)严格执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浙江省环境监测证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六)各环境监测站应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以及年度质控计划,开展有证标准物质考核、密码平行样考核、留样复测、实验室比对等,并做好实验室内务管理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和可比性。要进行质控有效性评价和总结,每年12月5日前向上一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本年度的质控有效性评价和总结, 12月25日前 报下一年度的质控计划。

  (七)继续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按相关规定,开展对所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及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测试;组织开展对地表水交接断面、省控重点污染源等抽测及仲裁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数据报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瞒报监测数据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开展以地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为重点的监测制度、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宣贯系列活动;举办标准知识竞赛。做好全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质控比对、技术交流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监测基础性工作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环境监测队伍的发展和监测能力的提升,积极落实各项能力建设目标和任务,努力建成与职能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

  (二)按照《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队伍和实验室建设,配置必要的辐射环境监测仪器,建成与职能相适应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省辐射站基本完成余杭配套实验室的建设。

  (三)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突出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网络组织协调作用,强化上级监测站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重点科研项目研究以及标准规范制订。加强环境监测点位管理。完成监测断面(点位)标识工作;加强环境监测点位的日常管理。 

  (四)全面推行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鼓励省控以上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口生产和使用企业,二恶英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企业污染源自测活动。

  (五)杭州、宁波、温州市站做好辖区内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自动站连续监测数据的传输,自动站气溶胶、气碘、降雨、干湿沉降物等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省辐射站负责样品的分析。省辐射站负责完成1个核素监测型辐射环境自动站及3个标准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舟山、绍兴、湖州市站协助做好选址等工作。

  (六)加强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开展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比对活动。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辐射监测人员能力的培养、考核,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七)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完成省本级1套 核素自动监测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杭州、舟山、绍兴、台州市快速应急监测系统的建设。开展核应急车载移动监测、 航空快速监测、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早期预警监测、核事故释放惰性气体测量等应急技术研究。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监测实施程序,组织开展至少1次事故应急监测演练。

  (八)继续探索开展海水中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分析技术方法的研究;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度。深化卫星遥感技术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在赤潮等灾害事故应急监测和海水热污染、海岸带及滨海湿地生态监测等方面拓展海洋环境监测新的技术手段。

  (九)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研究制订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全面推进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质量、噪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附件:1.全省2015年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常规部分)

      2.全省 2015年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辐射部分)

      3.各类专题监测报告报送要求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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