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和水质自动站运维管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分析评价地方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考核评估水污染防治成效、支撑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水质自动站建成并正式投运后,水质监测数据将以自动站数据为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二、 做好水质异常分析报告制度的落实
省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及时将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反馈给各市监测站。各地对当月水质变化两个类别及以上(含同比、复测)的断面,要结合有关水污染防治工程、水文气候变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并于当月20日下班前将分析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采测分离数据存疑的,也应于当月20日下班前将申报报告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三、 进一步明确施工影响断面申报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可选用临时替代断面开展监测。各地应提前2个月申报临时替代断面,替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申报无效。我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审核认可后报生态环境部。
四、 切实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要严格对照《管理办法》中认定的六大类弄虚作假情形,组织开展断面周边清查工作,严防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分析和质量管理,加强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比对分析,建立实施异常数据申报处理机制,确保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反映水环境质量。
联系人:监测与信息处 张莉,联系电话:28992117,15305712608;
省环境监测中心 林广,联系电话:89975314,13336167533。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环办监测〔2019〕2号)
环办监测〔2019) 2号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和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站.pdf